161 新律出炉-《东晋:我的权臣父亲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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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徒刑是指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,将其监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,分为一年、二年、三年,共计三等。

    杖刑最低为六十,最高为一百,共分五等,每等均以十为差。

    鞭刑同理,最低为十鞭,最高为五十鞭,共有五等。

    新五刑制度的确立,废除了宫刑、断手、断脚、挖眼、削鼻等等残酷肉刑,标志着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。

    同时,《梁律》保留了秦、汉、魏、晋以来的赎刑制度,即允许缴纳一定数量的钱财,来免于刑罚。

    具体罚款,视罪行轻重而定,但即便是轻罪,缴纳的罚款也不会少,重罪则更是天文数字,哪怕对于士族来说,也都会望而却步。

    不过,与历朝历代赎罪制度不同的是,《梁律》之中,赎罪条例还有一个前提,便是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。

    在伤害已经造成的情况下,若想取得以钱赎罪的资格,就必须在经济层面上对受害人提供巨大的补偿。

    同时,杀人者死,死刑不在赎罪之列。

    因此,是否谅解,只能由受害者来决定,不会由旁人代劳。

    桓熙也考虑到受害者是否会被胁迫,从而违心谅解,《梁律》有明文规定,若有此举,罪加一等。

    鞭刑变杖刑,杖刑变徒刑,徒刑变流配,且遇赦不得赦免,流配变死刑。

    胁迫受害者与另外九条违背伦理纲常的重罪,被桓熙定性为十恶。

    触犯十条重罪不得赎罪,哪怕大赦天下,也不在赦免之列。

    总的来说,《梁律》在这个时代足以称得上是一部优秀的律法。

    桓熙在审视过后,立即以《梁律》取代《晋律》,在雍、梁、秦三州推行。

    唯有凉州,依旧奉行《晋律》。

    凉州由桓熙掌控,但在名义上,依旧是晋国的领土。

    梁国六部之一的刑部,主要由编修《梁律》的法吏们组成,毕竟没有人能比他们更精通《梁律》。

    桓熙将刑部尚书留给了桓济,虽然桓济一直在尸位素餐,但他终究是名义上的主事之人,作为兄长,桓熙不能忽视他的那份功劳。

    而桓济起初负责修订律法,还是抱有很高的热情,学习了许多律法知识,只是后来发现这是桓熙故意闲置自己,这才自暴自弃。

    王猛兼领吏部、户部,这自然是桓熙对他的信任,谢艾担任兵部尚书,而礼部尚书则由孔汪担任。

    这些年来,桓熙在重用北方人士的同时,也没有忘记派人在江南征辟僚佐。

    孔汪就是响应桓熙征辟,北上投奔的众人之一,此人品学出众,以敢言直谏而著称。

    而工部尚书,则由荆州人车胤担任,车胤时年二十一岁,非常的年轻。

    当然,在一个政权的新兴阶段,用人的标准始终是能者上,庸者下,而不是去看他的资历、年纪。

    第二章在晚上七点

    (本章完)

    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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